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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应急灯具标准应完善之两点内容           ★★★ 【字体:
消防应急灯具标准应完善之两点内容
作者:灯    文章来源:中国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1    
  文章通过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就消防应急灯具标准与有关规范的差异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针对近年来接连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严峻形势,2003年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参加了河北省的专项治理工作,多次深入到公众聚集场所和基层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质量、配置和使用等项重要内容。关于使用场所消防应急灯具的质量、配置问题在许多文章中均已涉及,与我们检查所见情况基本相似,这里就不再过多论述。检查中还发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应急灯具》标准存在规定不一致和规定不明确,造成资源浪费和不好操作的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不妥之处请有关专家和同行批评指正。

  1 关于应急工作时间的问题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关于应急工作时间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2条规定: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6条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l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第6.1.13.8条规定: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供电时间的规定,与疏散时间、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构件耐火性能、灭火(冷却)供水时间等技术要求是互相呼应的。关于疏散时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2条规定供电时间20min主要是因为:实际火灾发生后约10min时火场产生的烟雾足以对人身造成伤害,如果此时人员还未撤离火场,很难再从火场逃生,规定供电20min时间上留了富余量。实际情况千变万化,不好预测,但从理论上讲仅提高应急灯具的供电时间,不同时提高其他技术要求,不能真正延长火灾时的疏散时间,只能造成资源浪费。

  1.2 《消防应急灯具》标准关于应急工作时间的要求

  GBl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标准第5.1.2条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此要求远高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供电时间的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标准编制说明中关于要求“应急工作时间不小于90min”的理由是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而且目前生产技术也能达到。该标准的编制应在考虑到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和国内生产技术水平的同时,还应考虑与建筑规范之间的协调。如果既浪费资源又达不到效果,则不如适当降低技术要求。

  1.3 建议标准修改的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消防应急灯具》标准关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修改为最低应不小于20min。在具体应用中,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20min、30min或1h等指标。

  2 关于应急照明灯具照度问题

  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7条规定:疏散用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2条规定: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第6.1.13.8条规定: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2.2 实际应用情况

  现行规范对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置有较明确的要求,比如对指示标志的高度、位置、间距等都有要求,但关于应急照明灯具的配置却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泛泛地要求应当配置应急照明灯具。规范虽然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有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对照度的测量很难实现。有关消防验收规范没有要求或没有明确规定应急照明灯具照度的检验方法,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没有对此进行检测。从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配置的检查情况看,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置比较规范,但应急照明灯具的配置却非常混乱。面积、体积、形式基本相同的公众聚集场所,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置数量、间距、位置基本相同,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配置却有很大差异。比如检查中发现某市面积、结构、微机数量都基本相同的6个网吧,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配置最多有6个,最少仅有1个。

  2.3 标准应完善的内容

  由于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具体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因此在实际配置中,存在无法确定配置数量的问题。在当前这种情况下,可在《消防应急灯具》标准中或在有关型式认可的规定中,要求生产单位在说明书或产品标牌上明确说明每个应急照明灯具能够达到规范规定的照度的照明面积或体积照明,或列出照度与面积、体积对照表,以便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说明即可计算出应该配置多少台应急照明灯具。现行的灭火器、消防供水设备标准都规定生产单位要对产品的使用说明做出规定,消防应急灯具标准也可做出这种要求。

  3 结束语

  本文针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标准和有关规范,在对备用电源应急工作时间的规定上存在差异以及有关规范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配置缺乏明确规定,造成实际应用混乱,不符合规定等各类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意见,仅供有关部门和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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