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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灯行业改制的认识和工作思路           ★★★ 【字体:
路灯行业改制的认识和工作思路
作者:灯    文章来源:中国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6    

  四、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在路灯行业的改革实践中,我们也碰到了不少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是资金保障问题。路灯“管养建”分开后,养和建都转变成企业行为。作为企业,其生存的命脉就是利润。性质决定它不可能再用企业的利润来弥补公益性开支的不足。因此,过去领先建设收入弥补养护经费不足的办法将不复存在。地方财政下拨的路灯维护费与实际支出的差额将完全由政府来承担。这就意味着地方财政必须加大路灯维护养护的资金投入,否则就不利于公共照明设施的完好与安全运行,不利于确保和提高公共照明的社会效益。

  二是专业管理机构的协调作用问题。新、改、扩建项目的公共照明设施配套问题,作为公共照明设施的专业管理机构前期介入、后期监管。相关部门(如规划、建设等)在核发许可证时,应事先征询专业管理机构的意见,以避免违规开发或后期“补课”。但长期以来,公共照明专业管理机构的这一权力和作用未被确认和尊重,导致照明设施配套欠缺,事后“补课”现象时有发生,加重了政府的资金负担。无锡这次新定的《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方法》虽然就此作了重申和明确,但要扭转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和做法,理顺与各相关部门的关系还要靠上级部门、上级领导的支持,靠我们自身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恐怕不会很短。

  三是公共照明设施的监管问题。监管问题是公共照明“管养建”分开后的“管”与“养建”之间的根本性工作关系,勿庸讳言同时也是一组矛盾。在新机制下,“管”和“养建”如何衔接,如何磨合,如何运作,需要一套新的办法来规范。目前需要研究和确定的是:1、人员。即按什么标准来确定监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管养建”合一的体制下,监管是单位内部的事,体现的是单位的内部管理。很多监管工作要么由单位管理人员业余承担,要么流于形式。分开之后,这项工作变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没有一定的人力扑上去监管难以到位。其次,监管人员的配置要讲究公共照明专业电气资质;要熟悉当地的地理环境和公共照明设施的网络状况;要熟悉公共照明设施新建和维修养护工作程序及相关知识并能独档一面地开展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等等。2、标准。合理的结算标准及准确的估算定额对“管”“养“双方都至关重要。尤其是养护工作,企业的成本投入肯定会大于新建。(例如抢修一杆被撞坏的路灯,工作量不很大,但企业肯定要投入比新建一杆路灯要多的机械设备和人力。且这些机械设备和人力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却要比新建一杆路灯低很多。)如何准确估算和结算费用,关键是定额,也就是标准。江苏省建设厅已重新修订颁发了新的维护定额。

  3、抢修。为了确保公共照明设施的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及时地满足社会及市民对公共照明的需求,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建立一支公共照明设施的应急抢修队伍是必需的。关键是这支承担社会承诺服务且极具公益性的队伍到底是归属于事业单位好还是由维护企业来组建值得探讨。我们的意见倾向于归属事业单位为好。理由是应急抢修工作的公益性强,时效要求高。同时因为应急抢修多属突发性、零星性、多样性、不明确性,很难制定定出准确的经费结算标准。如果由企业来运作,难度较大。

  4、执法。根据《无锡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我们作为法规上明确的行政委托组织,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公共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工作、人为损坏及偷盗照明设施等行为有行政执法的责任和义务。但如何执法并加大执法力度,如何提高自身的执法权威尚有待努力。特别是对愈来愈烈的偷盗照明设施的行为,限于人力和手段的不足,感到心有余力不足。我们希望上级主管机关一方面从“法”的高度强化公共照明专业管理机构执法的权威性,从人力、财力上支持专业管理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协调并理顺执法环节,把相关的执法权放在对公共照明设施情况充分了解和熟知的专业管理机构。避免管理者无权执法而执法者又不了解实情、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现象出现,以利公共照明设施的长效管理。

  5、资质。公共照明设施建设实行了资质审定,这为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保证。而维修养护方面也应该实行企业资质评审,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才有资格承揽公共照明设施的养护作业。对养护企业实行资质评定有利于这个市场的培育和放开,有利于对养护企业的监督和规范。目前这项工作相对滞后,应顺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及时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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